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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屈茂辉[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方法学》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年  份:2007

卷  号:1

期  号:1

起止页码:22-3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 键 词:注意义务 过失侵权 注意程度标准人  侵权行为法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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