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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田韶华[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

年  份:2009

期  号:3

起止页码:115-12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在夫妻基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而取得财产共有权的情形,任何一方均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财产共有权,而不需要经过公示。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善意第三人可依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获得保护。在夫妻间的物权变动系基于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情形,则需遵循公示原则并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制 物权变动 公示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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