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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尚志东[1,2] 张西[1,2] 王文信[1,2]

机构地区:[1]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09

期  号:1

起止页码:69-7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核心刊

摘  要:离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个人或家庭对外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领域或日常生活领域,会更为经常、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所以离婚案件中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离婚两方对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偿还责任以及对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界定和确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离婚两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权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债务 婚姻法 离婚案件 清偿 市场经济条件  社会经济领域  债务问题

分 类 号:D923.9] F27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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