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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Fully Establish the Medi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乐平[1] 王睿倩[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常州213004 [2]江苏省常州市委党校,江苏常州213016

出  处:《河北法学》

年  份:2009

卷  号:27

期  号:3

起止页码:184-19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08_2009、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法院出面由行政机关与原告"协商互让",或由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获人民法院准许结案,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表明,行政诉讼调解有实践需要且事实上存在。应当完整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 调解制度

分 类 号:DF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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