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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先行登记保存的合法性审查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姜玲[1] 李向阳[1] 付国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08

期  号:24

起止页码:101-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关 键 词:合法性审查 盐业公司  盐务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保存  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  南昌铁路局  

分 类 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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