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年 份:2008
期 号:24
起止页码:101-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关 键 词:合法性审查 盐业公司 盐务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保存 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 南昌铁路局
分 类 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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