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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林卫星[1] 齐心[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 [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08

期  号:21

起止页码:67-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专门规定,1997年刑法将该罪与玩忽职守罪分离,并将它与玩忽职守罪并列规定在第三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未明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关 键 词:滥用职权罪 罪过形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 97年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财产 重大损失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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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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