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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商榷——刑法第93条规定在农村基层适用的问题与建议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唐光诚[1]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年  份:2008

卷  号:20

期  号:5

起止页码:62-6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刑法第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解释,在农村基层的刑法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得到进一步验证。有鉴于此,立法应借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删除刑法"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关 键 词:刑法第93条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农村基层  适用  

分 类 号:D924] F32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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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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