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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城乡规划管理中“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辨析--兼与周剑云先生商榷    

DISCRIMINATION OF TWONESS OF SUNLIGHT RIGHT IN URBANRURAL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建萍[1] 颜强[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机动学院博士研究生 [2]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出  处:《城市规划》

年  份:2008

卷  号:32

期  号:10

起止页码:62-6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JST、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认为,"阳光权"的法律属性具有二重性:国家规定的建筑日照标准,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不可交易性;而高于国家标准的日照要求,则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该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在规划管理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根据"有权力就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及现行法律,明确了阳光权纠纷的行政可诉性。

关 键 词:物权  阳光权 相邻权 地役权 城乡规划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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