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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为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材料应认定徇私枉法罪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薛培[1] 胡继恒[2]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8

期  号:17

起止页码:34-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人民检察》2008年第12期刊登了徐岳《公安人员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材料应定何罪》一文(以下简称徐文)。徐文认为,沈某虽是公安局刑侦队的人员,但实际上在查处李某贪污案中没有履行侦查职责,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利用主管、分管或者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职务之便的主体条件。沈某为使李某减轻处罚而帮助伪造立功材料,应定性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徐文的观点值得商榷,公安人员为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材料应定性为徇私枉法罪。

关 键 词:帮助伪造证据罪  徇私枉法罪 犯罪嫌疑人 材料  立功 职务 《人民检察》  公安人员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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