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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Legal Safeguard thereof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章剑生[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  处:《中国法学》

年  份:2008

期  号:4

起止页码:145-15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但它却被确认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通过宪法解释方法将知情权列入宪法基本权利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需要处理好处于其上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处于其下位的"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卷宗阅览权"、"隐私权"保护之间关系。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争议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诉讼,它需要我们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中作出积极的回应,方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关 键 词: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隐私权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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