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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Civil Subject of Owners Committe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方金华[1]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2

出  处:《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青年科研课题"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研究"(JBS070741)

年  份:2008

卷  号:10

期  号:3

起止页码:24-3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普通刊

摘  要: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业主团体 民事主体资格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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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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