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有丽[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郑州450000

出  处:《学术交流》

年  份:2008

期  号:4

起止页码:35-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作为法律保留条款或说是法律限制条款,其本质是对个人和部分利益的限制,对全民或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偏袒。"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有实体和程序标准。"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一)客观具体性。即现实中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针对某一具体情况时,其内涵不再是概括的、抽象的、不可确定的,而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二)公共性。受益主体的共同性即共享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共同性即政府提供。(三)和谐发展性。程序界定标准主要包括:1.建立充分反映民意的民主程序;2.确立"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3.赋予人民群众拥有公益诉讼的权利;4.设置公共利益确认的单独程序四个方面。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客观具体性  程序保障  

分 类 号:D90]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