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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制度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咏梅[1]

机构地区:[1]安阳市图书馆,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档案》

年  份:2008

期  号:1

起止页码:23-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是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救济措施,凡是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无不构建有行政复议制度。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这类行政复议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受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范。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 具体行政行为 《条例》  行政机关  公众知情权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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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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