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合宪解释与宪政建设研究"(20070410105);2007年度江苏省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法官眼里的宪法"
年 份:2008
卷 号:30
期 号:2
起止页码:3-1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关 键 词:宪法 司法化 路径 方法 合宪解释
分 类 号: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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