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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The Definition of Voluntary Surrender in Committing Traffic Offenc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东平[1] 刘丽君[1]

机构地区:[1]河北北方学院政史系,河北张家口075000

出  处:《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7

卷  号:23

期  号:5

起止页码:36-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待于进一步具体规范的应用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但有助于促进自首理论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进行科学的确定。对下列交通肇事者未逃逸的情形,如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而忘了报警的,但向有关部门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之后主动归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等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自首

分 类 号:D918[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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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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