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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连士玲[1] 李守良[2]

机构地区:[1]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档案局 [2]广东省茂名学院法律系

出  处:《档案》

年  份:2007

期  号:4

起止页码:14-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明史》卷三百二十六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而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将行移制度法律化。《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明代的“喉舌之司”,明代的大多数奏章必须经过通政司;又比如地方的公文上达中央,则“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

关 键 词:公文 明代 《明史》 法律化 事例  洪武

分 类 号:K248[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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