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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评《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刁其怀[1]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出  处:《中国房地产》

年  份:2007

期  号:7

起止页码:16-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物权法 不动产 审查 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登记机构 登记制度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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