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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    

The Juristic Basis and Primary Thinking of China’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赵万一[1] 赵信会[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2]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现代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2B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07

卷  号:29

期  号:3

起止页码:139-14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适格问题必须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并考虑,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共同诉讼的参加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且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管理人员可能与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适当地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当事人适格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分 类 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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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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