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北华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年 份:2007
期 号:04X
起止页码:140-14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一.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现状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升,刑法对非公经济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Ⅸ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中不难看出,挪用公款归国有公司、企业使用就不在刑法调整的范畴,很显然,这是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鉴于此,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其中第2款第2项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很显然这次立法解释取消了身份差异带来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相比,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存在着很多不平等之处。
关 键 词:非公有制经济 《刑法》 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公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归个人使用 第384条
分 类 号:F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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