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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雪源[1]

机构地区:[1]北华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

年  份:2007

期  号:04X

起止页码:140-14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一.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现状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升,刑法对非公经济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Ⅸ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中不难看出,挪用公款归国有公司、企业使用就不在刑法调整的范畴,很显然,这是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鉴于此,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其中第2款第2项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很显然这次立法解释取消了身份差异带来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相比,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存在着很多不平等之处。

关 键 词:非公有制经济 《刑法》 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公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归个人使用 第384条  

分 类 号:F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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