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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中德法律及司法实践为限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韩赤风[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版权》

年  份:2007

期  号:2

起止页码:59-6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6_2007、RWSKHX、普通刊

摘  要: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人身权 司法实践 法律 侵犯 《德国民法典》  损害赔偿请求权  非财产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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