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年 份:2007
卷 号:24
期 号:2
起止页码:104-11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336141)、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 执行模式 执行主体 执行途径 执行方式
分 类 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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