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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On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About Quashing And Nonexecution Of Arbitraments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广州仲裁委员会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32
年 份:2007
卷 号:28
期 号:2
起止页码:108-11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336442)、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撤销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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