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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诉讼担当人:业委会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雷斌[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现代物业》

年  份:2007

期  号:03S

起止页码:18-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赋予了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共同事务的职责,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那么当业主委员会因履行这些职责或其他原因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诉讼中去呢?对该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的分歧。

关 键 词:法律地位 诉讼 管理条例  行政主管部门 服务合同 委员会  行政法规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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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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