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中国天津300021
年 份:2006
期 号:12S
起止页码:224-2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一、典型各国(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 (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最初是依据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而定。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分为条件和担保.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该种理论优越性在于确定性.但其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另一个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法以违约后果为根据.对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其能否解除合同将取决于违约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关 键 词:合同条款 违约 损害赔偿 货物 国际 19世纪末 严重程度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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