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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勇[1]

机构地区:[1]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413000

出  处:《湖南农业》

年  份:2007

期  号:2

起止页码:26-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1985年2月,王某的父亲以一家4口人(王某父母、王某与其妹)的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王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1996年6月,王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王某的父母居住。2001年1月和2003年2月,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03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委会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但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向村委会返还其老宅的土地使用权。王某认为,宅基地是其父母合法所得.完全应该作为遗产由王某继承.要求法院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请问:谁将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关 键 词:农村宅基地 遗产 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 父母  居住  附着物 住宅  

分 类 号:TP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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