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研究    

A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Range of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潘家永[1]

机构地区:[1]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份:2006

卷  号:5

期  号:6

起止页码:33-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主体  非机动车辆 教唆 共犯

分 类 号:D924.3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