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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侯凤梅[1] 王沛[2]

机构地区:[1]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2]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

年  份:2006

期  号:12

起止页码:33-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排除他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而是先实施意欲获取财物的行为,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即“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罪 司法认定 威胁行为  第269条  第263条  《刑法》 定罪处罚 财产权利

分 类 号: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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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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