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副编审陕西西安710063
年 份:2006
卷 号:23
期 号:6
起止页码:130-1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镶嵌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之治正是借助于语言的社会功能来实现的。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但是,由于语言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使其无法完全满足法律表达的需要;加之,语言的界限就是人类认识的界限,以语言表达的法律必然出现“理性不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司法者的语言技术克服立法语言的表达困境,这是法律解释之必要性的最充足理由。
关 键 词:语言 法律 规范技术 表达困境 法律解释
分 类 号:D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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