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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信访权”之宪法定位    

The Constitu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Complai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杜承铭[1] 朱孔武[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和谐社会民主法制机制研究"阶段成果

年  份:2006

卷  号:34

期  号:6

起止页码:141-14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宪法并无信访权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1条,是公民宪法赋予的建议权、申诉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从实践和宪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对信访权加以分解,分为政治性权利和非政治性权利,从代议机构监督和制衡行政权的高度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推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信访权 基本权利 《信访条例》 宪法第41条  

分 类 号:D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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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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