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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    

Questioning the Principle,"Criminal Cases' Priority to Civil Cas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虹[1]

机构地区:[1]广东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07

出  处:《学术探索》

年  份:2006

期  号:5

起止页码:53-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反映了当前司法活动的现状和理念,但尚存在诸多弊端。在“先刑后民”原则的制约下,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及时起诉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申请;一些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决,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因此,摒弃“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让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按照谁先启动谁先进行,同时启动同时进行的原则来处理是司法活动的最佳选择。

关 键 词:先刑后民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0.4[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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