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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危险的试用期,你准备好了吗?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姚扬[1]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出  处:《职业技术》

年  份:2006

期  号:19

起止页码:33-3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试用期间有很多相关问题,包括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限、试用期担保、试用期离职等很多方面: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关 键 词: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中国  危险  用人单位  法定条款 劳动者 劳动法

分 类 号:D922.52] C913.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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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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