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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石磊[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100040

出  处:《法商研究》

年  份:2006

卷  号:23

期  号:5

起止页码:92-9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307894)、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根本就不能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内。所谓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理论矛盾”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刑事和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恢复性司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的两种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危害社会和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结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狭义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制度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刑法基本原则 犯罪本质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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