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年 份:2006
卷 号:12
期 号:5
起止页码:162-16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关 键 词:“彩礼” 婚约 目的赠与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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