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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
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laim of Restoring the Original Status Resulted from Rescinding Contracts——A research based on the choice of the transferring mode of real righ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上海水产大学信息学院,上海201300
年 份:2006
卷 号:24
期 号:10
起止页码:108-11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请求权 性质 物权变动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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