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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审查批捕中逮捕条件的把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常艳[1] 周冬梅[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6

期  号:06X

起止页码:58-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和继续犯罪,有助于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和查明案情,从而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适用不当则会直接导致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关 键 词:逮捕条件 审查批捕 公民基本权利 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  证据证明  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  社会危害性 取保候审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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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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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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