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
Public Figure's Type,Judgment Standard and the Limit of Reputation Right——Take the media violating public figure right of reputation as the cente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烟台大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 份:2006
卷 号:20
期 号:4
起止页码:88-9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RCCSE、RDFYBKZL(收录号:307428)、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有二: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公共利益非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是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界限;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存在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我国应当建立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质恶意标准。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公共利益 实质恶意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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