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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    

Public Figure's Type,Judgment Standard and the Limit of Reputation Right——Take the media violating public figure right of reputation as the cente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洪波[1] 李轶[2]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烟台大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当代法学》

年  份:2006

卷  号:20

期  号:4

起止页码:88-9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RCCSE、RDFYBKZL(收录号:307428)、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有二: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公共利益非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是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界限;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存在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我国应当建立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质恶意标准。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公共利益 实质恶意  

分 类 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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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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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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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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