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06
期 号:6
起止页码:145-1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死者生前是行政确认行为的当事人,与其相互具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确认行为,一般有两种理由一个是以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起诉,另一个是以侵犯死者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以第一种理由起诉,近亲属不具有原告资格;以第二种理由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资格转移后的行政确认之诉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此类诉讼的立法,还需在确定死者的起诉意愿与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确认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转移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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