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The Separation and Coherence of Law's Subjectivity and Publicity:Think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Interest Order in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河北唐山063000
年 份:2006
卷 号:12
期 号:3
起止页码:117-1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关 键 词:法的本质 法的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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