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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The Separation and Coherence of Law's Subjectivity and Publicity:Think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Interest Order in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国利[1] 朱勇[2]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河北唐山063000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  份:2006

卷  号:12

期  号:3

起止页码:117-1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关 键 词:法的本质  法的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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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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