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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Discussion on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Adverse Drug Reac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生田[1] 宋立刚[2]

机构地区:[1]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300051 [2]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天津市300052

出  处:《中国药房》

年  份:2006

卷  号:17

期  号:4

起止页码:244-24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AJ、BDHX、BDHX2004、CAS、CSA-PROQEUST、CSCD、CSCD_E2011_2012、IC、IPA、JST、RCCSE、WOS、ZGKJHX、核心刊

摘  要:目的:探讨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ADR)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方法:分析ADR补偿机制,介绍我国台湾的药害救济制度,提出ADR的法律责任与有关法律关系。结果与结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ADR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关 键 词:药品不良反应 补偿机制  必要性  

分 类 号:R95[药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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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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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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