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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Right of Personality Mark and Its Protection by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立新[1] 林旭霞[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2]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6

期  号:1

起止页码:74-8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关 键 词:商品化权 人格标识利益  商业化开发利用  民法保护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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