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050061
年 份:2005
卷 号:23
期 号:12
起止页码:116-12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近现代随着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尊重和关怀人的自由和尊严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创设各项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我国宪法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了进来。反映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不应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其“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黑格尔语)为此,刑诉法创设了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制度,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对律师的介入作了新的的规定,即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可以提供法律帮助。转眼九年过去了,律师的提前介入却被人誉为“铺满鲜花的陷阱”,为何会事与愿违呢?从实际入手,浅谈一下成因,略论一下解决的途径。
关 键 词:提前介入 困境 解决途径
分 类 号:DF8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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