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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峰[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

年  份:2005

期  号:10

起止页码:94-1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307143)、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征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政府依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并必须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但是公共利益是典型的内容不确定概念,其不确定表现在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方面。公共利益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确定。在实体法上的途径主要有:(1)从公共使用主体的角度来确定;(2)从公共利益用途的效果角度来确定;(3)从征用财产直接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程序上主要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在适用过程中容易被滥用和曲解,因此,必须尽可能将公共利益内容条文化。

关 键 词:征收 公共利益 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  财产征收 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程序 不确定  补偿费用  财产权利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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