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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苇[1] 谢京杰[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重庆400031

出  处:《法商研究》

年  份:2005

卷  号:22

期  号:5

起止页码:37-4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婚姻法 父母  子女 《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优先原则  《婚姻法》 利益  相关法律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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