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恢复性司法国际研究中心,美国华盛顿17434[1] 南京大学法学院[2] 香港监狱团契事工部[3]
年 份:2005
卷 号:42
期 号:4
起止页码:130-1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DFYBKZL(收录号:278954)、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在全球视野下,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主要有三种形式:和解、协商和圆形会谈;另外还有两种由犯罪人提供的弥补方式:恢复性补偿和社区劳动。与刑事司法程序重点关注剥夺犯罪人权利、恢复已经遭到破坏的法益以及惩罚犯罪、防止再犯不同,恢复性司法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正因为恢复性司法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能够在解决法院积案和监狱人满为患的困境、促进司法活动的透明公开、减少再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接受并采用恢复性司法来处理犯罪问题。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被害人 犯罪人 刑事司法程序
分 类 号:D916[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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