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现行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    

On Limitations of Spouses' Damage Indemnity Institution in Forc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何艳[1] 陈小勇[2]

机构地区:[1]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策划与现代管理系,湖南株洲412007 [2]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科系,湖南株洲412007

出  处:《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份:2005

卷  号:10

期  号:4

起止页码:65-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现行的夫妻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4种行为.不足以全面地保护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适用条件仅限于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1年以内.不能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它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需要。

关 键 词:夫妻权利 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分 类 号:D923.8]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