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05
卷 号:27
期 号:3
起止页码:3-2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法学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等等。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如果法学家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而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那么将论题学的“片段性的省察”与公理学的演绎推理方法结合起来完成法律的体系建构和体系解释,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关 键 词:思考方式 论题 立场 公理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共同体 概念法学 “范式” 法律理论 职业教育 法律实践 法律信念 规范标准 法律方法 体系解释 体系建构 推理方法 实践性 法学家 取向 传授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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