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年 份:2005
卷 号:23
期 号:2
起止页码:67-6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关 键 词:胎儿 法益 损害赔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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