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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Study about Invalidation System of Patent Right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年 份:2005
期 号:4
起止页码:32-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4_2005、NSSD、普通刊
摘 要:一、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形成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利无效制度是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1984年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裁决.
关 键 词:无效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 中外 《专利法》 1984年 发明专利权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专利权人 专利局
分 类 号:G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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