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沈阳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年 份:2005
期 号:2
起止页码:60-6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关 键 词: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 近亲属 事由 主体范围 《婚姻法》 探视权 制度 规定 委托
分 类 号:C913[经济学类] D923[社会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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