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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唐代官吏赃罪述论    

On the Official Crimes Concerning Illicit Good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彭炳金[1]

机构地区:[1]锦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辽宁锦州121000

出  处:《史学月刊》

年  份:2002

期  号:10

起止页码:30-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NSSD、PUBMED、RCCSE、RWSKHX、SCOPUS、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唐律》中官吏赃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唐律》规定了六种赃罪 ,除强盗和窃盗两种赃罪外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的犯罪主体均为官吏。另外 ,属于窃盗赃罪范畴的监临主守自盗主体也是官吏。《唐律》对官吏赃罪规定了广泛的范围和严厉的刑罚。惩治官吏犯赃是唐代以法治吏的重点 ,唐代对官吏犯赃采取从重惩罚政策。由于唐代官吏赃罪的以上特点 ,使它成为排除异己、打击政敌的有效武器。

关 键 词:唐代 官吏 赃罪  贪污 受贿 朋党斗争  

分 类 号:K242[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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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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